目前分類:法科準備方法、重點 (48)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題目-01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學生提問】之前老師好像有提到說連襟和妯娌都沒有關係?

下列何者為姻親?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學生提問】請問下列題目選項A錯誤為何?

下列有關物的敘述,何者正確?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學生提問: 依金管會106年令釋,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等債權金融商品,不得超過匯入金額之30%。故外國人須持有新壹幣1億元資金。

但是「適用對象」中有提到:投資中央政府公債及其他金融商品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

文章標籤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敘迹何者錯誤?
(A)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文章標籤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針對行政院所提覆議案之處理,下列敘逆何者正確?

(A)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察等,經國家安全會議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文章標籤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學生提問: 「屬人主義」所述:刑法效力僅及於本國國民,無論於何地範本國刑法之罪,均適用我國刑法處罰之。

但是§6:於中華民國公務員於境外犯罪……,屬人主義在本國來說,只能適用於身分為公務員嗎?

文章標籤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行政法 建築法上鄰人訴訟>>

適用類科:司法特考四等、農田水利會、法警、書記官、執行員

文章標籤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學生提問:挑唆防衛的實例上挑釁方並不帶有防衛意思,因此不得適用正當防衛。 請問如果遇到類似的題目時究竟該如何斷定挑唆防衛?還是像先前提到的那個題目其實是比較傾向自招侵害的範圍呢?

老師答覆:

文章標籤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保障範圍?

  (A)選擇在住宅區開咖啡店之自由

文章標籤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類郵件,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郵政法第24條或依同法第48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文章標籤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學員提問:可以解釋郵政法最新法條第六條意思嗎?

第六條(修正)

文章標籤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68號解釋,下列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就連署與保證金之規定,較不涉及下列何項憲法規定?

(A)被選舉權

文章標籤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司法院解釋之意旨,有關國民主權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民主權原則為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不得變更

文章標籤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甲乙為夫妻,有一子丙。乙死亡時,丙年僅十五歲。丙繼承乙留下來之金錶一隻。甲急需用錢,以自己名義將該金錶出賣給丁,並交付之。其後,甲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丙與戊訂立保證契約。試問:前述買賣契約及保證契約是否有效?(25分)

文章標籤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單獨行為之效力如何?

(A)得撤銷 (B)效力未定 (C)有效 (D)無效

文章標籤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下列何者為負擔行為?

文章標籤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一)所謂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係指行政程序法當中那一種類型之行政命令?(10分)

文章標籤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100萬元,因借據已遺失,甲乃聲請傳訊甲之配偶丙及代書丁,表示丙當時有在場聽聞,法院乃以丙係甲之配偶,證詞勢必偏袒,不足採信,逕駁回甲聲請傳訊證人丙之聲請。另法院傳訊證人丁,丁證稱:「當時甲、乙二人到丁辦公室商量借款事,但當時有無交付借款,伊已不復記憶,當時另有丁之妻戊在辦公室等語。」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時,法院詢問兩造有無其他證據尚須調查,兩造均稱:「無」。若法院當庭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其後以甲對於交付借款之事實無法舉證證明,判決甲敗訴。若甲提起上訴,主張一審不傳訊丙之理由不當,其主張是否有理?若於二審兩造仍未聲請傳訊戊,如二審法院仍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上訴,主張法院未依職權傳訊戊以查明事實,原審裁判違法,其主張是否有理?

 

文章標籤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若乙捨棄上訴權,而甲之損害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上訴期間屆滿前,擴大為300萬元,甲認為必須在第二審擴張其起訴之聲明,因此對原判決提起上訴。試問:法院應如何認定甲是否具有上訴利益?
【擬答】:

文章標籤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