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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針對行政院所提覆議案之處理,下列敘逆何者正確?

(A)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察等,經國家安全會議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B)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C)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總統列席說明。

(D)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15日內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答案為(B),可是覆議案不是要行政院送達立法院15日內作成決議嗎?怎麼感覺全部的選項都不太對?請老師指點

 

(A)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備查後,移請立法院覆議核可(立法院職權使法32條)

(B)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應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得(立法院職權使法33條)

(D)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0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30日內處理之 →7日內舉行臨時會,15日內處理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5條)


 

下列何項法律強化憲法並無明文保障之人民身體健康權?
(A)警械使用條例

(B)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C)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D)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答案是(C)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但題目是強化憲法並無明文保障之人民身體健康權?強化憲法的意思是?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何不是明文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權?

大法官767蔡明誠意見書指出(略述):

就建構憲法上健康權之論述,則較為限縮,或甚至採否定之態度,故是否承認憲法上健康權確實尚待進一步探究。
於學說中,國內學者有認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第7項與第8項及憲法第157條規定,應不難推出,國家有保障或促進人民身體健康之義務。[5]有認為生命權與生存權關係密切,而身體健康亦為生命之前提,因此國家不可能僅保護人民生存,卻不保護生命,又若無健康,則不可能生存,因此可透過憲法第15條生存權之保障延伸出身體健康權。[6]惟有認為基本國策缺乏主觀公權利性質,不宜直接作為健康權之憲法依據,而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性質上應屬社會權,亦不宜作為健康權之依據。健康是人格存續所不可或缺之基本要素,應具有基本權利之意義,既然憲法所明文基本權清單中未有健康權之依據,僅得託付於憲法第22條予以保障。

故參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1條(立法目的)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得知答案為C,題目應解讀成

下列何項法律強化憲法(所)無明文保障之人民身體健康權

以上

 

最新法規參考:https://www.3people.com.tw/Government/News/national_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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