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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敘迹何者錯誤?
(A)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B)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之規定,設修憲委員會。
(C)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5席且席次較多之3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織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1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5人以上。
(D)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題目為下列何者錯誤,答案是選項(C)錯誤的地方是?

立法院組織法33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 

而且選項B後段說依增修12條得設修憲委員會,但是12條我看來看去也沒有修憲委員會阿?

憲增第12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請看修憲程序)

http://www.ccj.url.tw/VerfR/PDF/%E4%BF%AE%E6%86%B2%E7%A8%8B%E5%BA%8F.pdf


依憲法相關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立法院對預算察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B)行政院因重要政策變更停止執行法定預算而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詢時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
(C)立法院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不可在款項目節之間移動增減數額
(D)地方行政機開公務員因無法定義務而拒絕到立法院備詢,立法院得刪減中央對地方補助款預算

不明白選項(C)錯在哪?

大法官解釋391

爭點:立委審議預算得否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

解釋文: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最新法規參考:https://www.3people.com.tw/Government/News/national_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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