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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一)所謂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係指行政程序法當中那一種類型之行政命令?(10分)
(二)第(一)小題中之行政命令應如何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請舉例說明。(20分)
(三)該條所謂之「即送立法院」,在立法程序上的意義為何?(20)

 

【擬答】:
(一)所謂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係指行政程序法當中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之『行政規則』:
1.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係指『組織性行政規則』,此種行政規則涉及行政機關內部組織及運作,以及人事管理之事項,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人事管理規定、事務分配準則等;而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係指『作用性行政規則』,又分為:
(1) 解釋性行政規則(行政釋示):指上級機關或長官為協助下及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而頒定之解釋性規定,如財政部對海關緝私條例「私運」、「管制」之解釋,或是內政部對於工廠法「工人」之解釋。
(2) 裁量基準:此種行政規則係上級機關為大簡化執行機關大量易發生之行為之執行所頒定之裁量性準則,以供下級機關遵循之用,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3) 認定事實之準則:係上級機關為下級機關執行職務之方便,而訂頒之適用法律簡化流程,如「商標近似審查基準」。

 

(二)第(一)小題中之行政命令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
1. 行政規則因屬於一般、抽象之規定,具有一體通用之性質,行政程序法第160條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至於行政規則之廢止係由原發布機關廢止,其程序適用第160條之規定,即組織性行政規則下達廢止即可,行政釋示、認定事實之準則、裁量基準應由機關首長簽署,並登載政府公報宣布廢止(行政程序法第162條參照)。
2. 舉例: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三)該條所謂之「即送立法院」,在立法程序上的意義:
1.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及法規命令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且通常應以法律授權為依據,故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受其審查;行政規則則不具上述性質,原無送立法機關審查之必要,但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不分種類之命令,一律即送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規定處理。
2.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各機關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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