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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為負擔行為?

(A)債務承擔 (B)債務免除 (C)債權讓與 (D)不良債權之拍賣

【解析】

首先,先了解基本定義↓

(一)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債務行為)

負擔行為係指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之法律行為。其主要特徵在於因負擔行為之作成,債務人負有給付之義務。例如:因買賣契約之作成,出賣人負有交付並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義務(第348條)

(二)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1、物權行為:係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之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中有為單獨行為者,例如:所有權之拋棄
(第764條);有為契約者,例如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第761條)
2、準物權行為:係指以物權以外之財產權為標的之處分行為
例如:債權讓與
(第294條);債務免除(第343條)

 

故A、B、C皆是處分行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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