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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提問:挑唆防衛的實例上挑釁方並不帶有防衛意思,因此不得適用正當防衛。 請問如果遇到類似的題目時究竟該如何斷定挑唆防衛?還是像先前提到的那個題目其實是比較傾向自招侵害的範圍呢?

老師答覆:

所謂不法侵害係可歸咎於防衛者,又稱爲挑撥防衛或挑唆防衛,意指因爲防衛者有刺激、挑動對方的行爲在先,致使對方發動不法侵害,然後挑撥者再對被挑撥者進行防衛行爲。

關於挑撥防衛得否主張正當防衛的問題,學說與實務向有爭議,有採取全面肯定的見解,亦有採取全面否定的見解,另有採取區分處理的模式。

主張肯定說者認爲,就文義上來看,只要被挑撥者有不法侵害行為,挑撥者當然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主張否定說者卻是認爲,從正當防衛的目的來看,在挑撥行爲引發侵害的情形中,所謂防衛行爲事實上並非必要的防衛方式,因爲如果防衛者不要先有挑撥行爲,那麼就不會有侵害發生;主張區分處理者認爲,如果挑撥者係「有意」利用緊急侵害狀態來合理化其反撃行爲,此乃典型的權利濫用,不得主張正當防衛;相對的,如果挑撥者並無「假防衛之名行加害之實」之居心,而僮是以其他可歸咎的方式引發侵害者,在可迴避的情況下,應儘量採取迴避,但是在無可迴避的情況下,還是得以積極的反撃作爲防衛行爲。

關於此問題,區分處理之思考比較細緻,應較爲可採。

 


 

學生提問:關於緊急避難行為的過當性,當中提到當你所需保護的法益跟你打算犧牲的法益同等時,一般不得主張緊急避難。請問如果有一群人遭遇船難,而救生艇上能夠載的人數已經達到飽和,是再多加一人船就會沉的狀態。此時有另外一個落水的乘客想上救生艇,最後被救生艇上的人推開導致死亡。這種情況下因為要保護的是多數人的生命法益,而犧牲了一個人的生命法益,此種情形是否得以主張緊急避難呢?

老師答覆:

緊急避難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法益,而把危難轉嫁到別人身上,造成他人的法益受到侵害。法律上允許緊急避難的基本理由,來自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社會連帶思想和人性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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