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為夫妻,有一子丙。乙死亡時,丙年僅十五歲。丙繼承乙留下來之金錶一隻。甲急需用錢,以自己名義將該金錶出賣給丁,並交付之。其後,甲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丙與戊訂立保證契約。試問:前述買賣契約及保證契約是否有效?(25分)
甲乙為夫妻,有一子丙。乙死亡時,丙年僅十五歲。丙繼承乙留下來之金錶一隻。甲急需用錢,以自己名義將該金錶出賣給丁,並交付之。其後,甲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丙與戊訂立保證契約。試問:前述買賣契約及保證契約是否有效?(25分)
<新聞來源: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407/post/201708280010/當你擁有投票權%20就有機會改變 >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一)所謂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係指行政程序法當中那一種類型之行政命令?(10分)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100萬元,因借據已遺失,甲乃聲請傳訊甲之配偶丙及代書丁,表示丙當時有在場聽聞,法院乃以丙係甲之配偶,證詞勢必偏袒,不足採信,逕駁回甲聲請傳訊證人丙之聲請。另法院傳訊證人丁,丁證稱:「當時甲、乙二人到丁辦公室商量借款事,但當時有無交付借款,伊已不復記憶,當時另有丁之妻戊在辦公室等語。」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時,法院詢問兩造有無其他證據尚須調查,兩造均稱:「無」。若法院當庭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其後以甲對於交付借款之事實無法舉證證明,判決甲敗訴。若甲提起上訴,主張一審不傳訊丙之理由不當,其主張是否有理?若於二審兩造仍未聲請傳訊戊,如二審法院仍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上訴,主張法院未依職權傳訊戊以查明事實,原審裁判違法,其主張是否有理?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若乙捨棄上訴權,而甲之損害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上訴期間屆滿前,擴大為300萬元,甲認為必須在第二審擴張其起訴之聲明,因此對原判決提起上訴。試問:法院應如何認定甲是否具有上訴利益?
【擬答】:
一、 甲行經暗巷時,發覺不遠處其仇人乙欲持刀伺機砍殺自己,甲覺得事態緊急,雖知持磚頭朝人丟擲會造成身體上之傷害,仍基於傷害之意思,拾起工地旁堆放之磚頭一塊朝乙丟去,致乙右手臂受傷而倒地。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