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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行經暗巷時,發覺不遠處其仇人乙欲持刀伺機砍殺自己,甲覺得事態緊急,雖知持磚頭朝人丟擲會造成身體上之傷害,仍基於傷害之意思,拾起工地旁堆放之磚頭一塊朝乙丟去,致乙右手臂受傷而倒地。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1. 甲拿磚頭朝乙丟去致乙右手臂受傷而倒地之行為,不成立第277條傷害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上,以手臂受傷,乃係甲丟磚頭造成,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甲雖知持磚頭朝人丟擲或造成身體法益之侵害,仍基於傷害之意思,拾起堆放一旁的磚頭朝乙丟去,至以右手臂受傷倒地,可之行為人甲對結果之發生,相當之確定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明知」且預見,具有直接故意,故構成要件均該當。

     (2)違法性:甲對乙攻擊,是否得主張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援引題是分析如下:

        a.正當防衛係指「現在不法之侵害」,包括「直接即將發生」、「業已開始獲正在持續進行中」之侵害或攻擊而言、和「若侵害已結束,但防衛者仍可挽救權利」,議仍屬現在不法之侵害之範圍內。

        b.本題所示,對甲而言,生命法益正受現在不法之侵害,如果不開始採取行動,就無法有效保護自己,屬於有效排除侵害之方法,故甲之防衛行為具有適當性及必要性,符合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甲不成立本罪。

     小結:甲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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