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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成職場「快閃族」? 26.8%不到三個月就離職

https://udn.com/news/story/7241/2658769

相關規定

勞基法第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評析:

勞基法的規定是滿三個月以上要提前十天。沒有規定滿三個月以下不用預告,所以如果員工與公司簽定的勞動契約有明定這一點,三個月內需提前一週預告離職,那麼在勞基法上,公司並沒有違法,且符合勞基法精神。當然公司如果規定三個月以下要預告大於十天,明顯就違法了,所以公司規定離職要1個月前預告,明顯比勞基法更嚴格,故違反勞基法規定。

重點 1. 雙方有簽定勞動契約且有明定 2. 契約內容未違反勞基法 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司法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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