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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頁: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70807/1175810/

【抓漏】北捷逃票客年逾千件 站長鷹眼稽查防堵

 

 

<相關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1(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眾捷運運輸法第49

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
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
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營運
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大眾捷運運輸法第5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
    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
    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
    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
    、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
    、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
      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
      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
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評析>

雖然使用者付費的概念很簡單,但仍有許多逃票現象層出不窮,不少學生逃票成功後「呷好道相報」,抓到後才知「要罰一千五」,得不償失。一般除了汽、機車停車場會採用自動收費系統外,多數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也都採用電子票證,以減少紙類的使用量,諸如火車、捷運、公車或公用腳踏車均是如此。而搭乘捷運及公車時,若同時具備學生、身心障礙者或長者身分,還有不同於一般人的折價優惠。因此,逃票的行為除了不給付停車費的行為外,尚有搭火車遇補票時,「以短程報長程」或「以低價報高價」;在根本沒買票或未符合資格卻僅買半票,或是現已不具學生身分,仍使用學校核發有悠遊卡功能的學生證搭乘捷運或公車等,都屬於逃票行為。
單一逃票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可能要負擔幾項法律責任?正確答案會依你所使用的自動收費系統而有所不同的認定,但不免會在行政、民事及刑事三種責任間遊走,還可能三種責任都必須負責。
以本案來說,會觸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條第二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另外,按大眾捷運法第49條規定,旅客無票或持用失效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前開應支付之票價,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該線路全程票價計算。

又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也規定,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少數人趁站務人員不注意,直接開啟公務門進站,而且又無票乘車,除須「補繳票價」及「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外,更甚者,也會被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所以切勿以身試法,以免被重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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