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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年金抗議、原住民議題……世大運期間,台灣人在聊些什麼?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70830-Summer-Universiade/

相關規定:

勞基法(勞動基準法)53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基法(勞動基準法)54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勞基法(勞動基準法)55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

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

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

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

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勞基法(勞動基準法)56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

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

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

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

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

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

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

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核作

業。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評析:

  1. 請領條件:
    退休時可向僱主請領退休金,分為勞基法第53條「自請退休」和勞基法第54條「強制退休」。
  2. 給付標準:
    依據勞基法第55條規定辦理。
  3. 勞工退休準備金:
    僱主按月提撥2~15%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僅為減輕僱主一次給付退休金壓力所設,不影響勞工退休時應能請領之退休金。另依據勞基法第56條辦理。
  4. 和舊制比教之缺點:
    1. 由於退休金完全由僱主支付,若碰到公司惡性倒閉、脫產,退休金將缺乏保障。
    2. 僱主若未足額提撥,於法並無罰則。
    3. 即使新制已施行多年,舊制之弊端仍未能完全根除,甚至有4成企業並未開設退休準備金戶頭。

 

退休制度和退休金請領有很大關係,資深員工拼到法定年限才準備退休,政府應該依法監督職場環境,及員工僱主間誠實信賴原則,使之有較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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