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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電要勞工加班搶修 勞部:雇主應付雙倍工資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2643995

相關規定

勞基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

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

小時計。

勞基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
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評析:

原則上,勞基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加班時數的限制區分為三種情形(上述規定),關於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依照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每日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引用勞基法第32條,雇主須在24小時內通知工會,沒有工作事業單位須通報給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此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46小時。關於「每小時工資」的計算,「當月份的薪資」除以「該月份的日數」,再除以每日正常的工作時間,所得即為每小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低時)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時,中央主管機關(勞委會)得課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可向勞委會提出檢舉。若雇主強迫加班,可投訴至1955勞工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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