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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法科重點>:被害人看新聞才知審理進度 高院駁家屬都不來

 

<新聞網頁>: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410/1331671/

 

<分析>本案之重點為過失致死罪之主觀過失要件是否成立,以及罪責是否得以減輕:

1.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第1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

2.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第2項)

3.刑法第18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第1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2項)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3項)

<考試重點>

1.過失致死罪之過失主觀要件

2.罪責年齡與期待可能性

考題分析:

甲不小心撞倒乙,本以為只是跌成輕傷,不料次日乙因內傷嚴重不治;則:

(A)甲犯過失致死罪

(B)甲犯傷害致死罪

(C)甲犯過失傷害致死罪

(D)甲犯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

→正確答案為(A)

【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4164 號判決】過失犯罪行為之不法,不只在於結果發生之原因,而且尚在於結果乃基於違反注意要求或注意義務所造成者;若行為人雖違背注意義務,而發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但可確認行為人縱然符合注意義務之要求,保持客觀必要之注意,而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仍會發生者,則此結果即係客觀不可避免,而無結果不法,行為人即因之不成立過失犯。被告雖有超速違規,但於見梁○綱超速跨越中心線,占用被告車道迎面快速駛來時,被告已煞車減速而仍被撞及,實屬無可避免,故被告之超速與梁○綱等之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即無過失可言。

 

法科考題準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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