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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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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妨害電腦使用罪、恐嚇公眾危安罪依我國刑法第358條、第151條之規定: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本案例中2名國中生在網上嗆聲刺殺市長和炸火車站之行為,原則上皆須刑法進行處罰,
並無可用「言論自由」進行免責之事由。

惟國中生若在14歲以下,依刑法第18條之規定有免罰事由,而若為14歲以上者則減輕其刑,
目的上是為以教育代替刑罰,而達到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
並矯治其性格之立法目的。(併同參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法規)。是故有網友表示,
「小屁孩到最後也會被恐龍法官無罪釋放」,也是擔心法官「自由心證」和「量刑」的結果。
然而刑法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對於犯罪的人,以刑罰的手段,使之矯正性格及預防再犯,
而少年事件處理法則以
「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矯治其性格。」為立法宗旨,
對於犯罪的少年,以輔導、矯正為原則,例外於所犯為重罪或情節重大之情形,
才予刑事處罰,兩者立法目的大異其趣。

刑事案件所進行的是訴訟程序,被告於判決確定前受無罪的推定,
被告於訴訟進行中既非有罪,即無對之輔導矯正的問題,
但少年保護事件基於保護、教育理念,
有所謂急速處分之設計,即於調查、審理終結前即適時介入輔導,
其兩相差異在於刑罰乃基於應報處罰觀念出發,
少年保護則以輔導矯正為目的。
對於違法的少年「以教育代替處罰」,係少年事件處遇的特色,輔導少年不再違法犯紀,
是政府與少年家長共同的目標。青少年的思慮成熟度之影響,
涉及日常的學校教育、家庭教育以及社會防範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像是近來藝人小孩在美國被捕事件,引發對青少年犯罪事件之深思探討。
其實不論在哪個國家都有對於青少年犯罪量刑的考量,
年少無知、無經驗的青少年,是否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並使其認知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教育及關懷到法律最後的防線,皆應有相應之配套措施,才能舒緩日漸嚴重的青少年犯罪問題。
<考試重點>
罪責年齡、責任能力
考題分析:

關於「罪責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必減輕其刑
(B)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C)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必減輕其刑
(D)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解答:D

 

<責任能力之判斷>

可分年齡精神生理障礙三大方面↓
一、年齡:依刑法第十八條各項規定。刑法分為:未滿十四歲者係無責任能力人,十四歲以上未滿
十八歲及八十歲以上者係限制責任能力人,十八歲以上未滿八十歲者係完全責任能力人。 
二、精神:即行為人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刑法另以行為人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態,來區分其責任能力
。其中心神喪失者為無責任能力人,精神耗弱及瘖啞者為限制責任能力人,精神健全者為完全責任
能力人。所謂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瘖啞者分述如下: 
(一)心神喪失:係指重度精神障礙,對外界事物全然欠缺知覺及判斷力。例如:智能不足、重度
精神失常等。 
(二)精神耗弱:乃精神障礙程度未達完全喪失辨識外界之能力的程度,但顯然減弱,較正常人之
平均程度為低者,例如:精神憂鬱症。 
三、生理障礙:依刑法第二十條各項之規定,瘖啞即聾啞,且限於生來即瘖啞或自幼瘖啞者;若係
瘖而不啞或啞而不瘖,均非此之瘖啞。 
十八歲以上的人,則認為已達刑事成年,而為完全責任能力人。
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分為三類:
一、完全責任能力人
滿18歲,精神狀態正常而且無瘖啞情形之人,為完全責任能力
人。
二、減輕責任能力人:以下4種自然人為減輕責任能力人:
甲、14歲以上未滿18 (刑法18第二項)
乙、滿80歲之人(刑法18第三項)
丙、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人(刑法19二項)
丁、瘖啞人(既瘖且啞之人,既聾且啞之人)(刑法20)
三、無責任能力人:以下2種自然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甲、末滿14歲之人(刑法18條第一項)
乙、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
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人(刑法19條第1)
補充: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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