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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法科重點>:被害人看新聞才知審理進度 高院駁家屬都不來

 

<新聞網頁>:https://today.line.me/tw/pc/article/%E5%B0%8F%E7%87%88%E6%B3%A1%E5%AA%BD%E5%AA%BD%E6%80%92%E4%BA%86%20%E9%AB%98%E9%99%A2%E9%84%AD%E9%87%8D%E5%9B%9E%E6%87%89-%E5%B0%8F%E7%87%88%E6%B3%A1%E5%AA%BD%E5%AA%BD%E6%80%92%E4%BA%86+%E9%AB%98%E9%99%A2%E9%84%AD%E9%87%8D%E5%9B%9E%E6%87%89-XEe1jk

新聞重點:

高院上午表示,先前開庭都有傳被害人小燈泡媽媽王婉諭等人到庭,但被害人家屬都不來,加上延押庭未規定要傳被害人家屬,才未再傳小燈泡媽媽,覺得很無奈。

高院表示,法院延押庭只是程序上處理被告的延長羈押問題,沒有、也不能傳喚證人、告訴人或提示證據及辯論,這不是審理庭,正式審理庭都會通知被害人家屬到庭表示意見,合議庭希望下次庭期,被害人家屬可以到庭陳述意見。

 

審理庭合議庭延押庭簡易庭差別在哪裡?

審理庭:是準備程序終結後,法院就你們準備程序確定之犯罪事實、證據能力、聲請調查證據部分進行審理,會通知被害人家屬到庭表示意見(但被害人家屬都不來,自己讓權利睡著的人,法律就無法保障)

合議庭: 對於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遇到重大案件時,則以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審判。簡單說,三個法官進行審理。

延押庭: 只是程序上處理被告的延長羈押問題,沒有、也不能傳喚證人、告訴人或提示證據及辯論。(簡單說,就是這個庭無義務傳喚被害人家屬,這方面應該有專業的律師會代理解說,另司改委員會也有專家學者法律系的人會為您解說)

簡易庭:一般通常案件或簡易訴訟案件,均由獨任法官審理。簡單說,一個法官進行審理。

 

以上就是看新聞,學法律,才不會又變成”恐龍酸民”誤以為是”恐龍法官”。

另有人提出,民事賠償部分,是否因為若真的判死刑,被害人無法求償(因為可能被告已死,沒有家屬和存款),這部分會有被害者補償制度可申請國家賠償。

 

<考試重點>:

  1. 審級制度
  2. 被害者補償

<考題分析>:

原則上我國各種類訴訟的法院審級制度設計為:
(A)民事及刑事訴訟採三級二審制 
(B)刑事及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 
(C)民事及行政訴訟採二級二審制 
(D)民事及刑事訴訟採三級三審制 

擬答:D

 

刑事 - 三級三審

民事 - 三級三審

行政 - 三級二審

選舉 - 二級二審

公務人員懲戒-一級一審

 

所謂的三級,指的是審級,我國有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個審級;所謂的三審的意思,就是一個案件接受三次審理的意思,當一審法院判決後,不服判決,可以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再不服二審判決,可以上訴到三審。

 

大法官釋字第574號解釋

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對於有關財產權訴訟上訴第三審之規定,以第二審判決後,當事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否逾一定之數額,而決定得否上訴第三審之標準,即係立法者衡酌第三審救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事件之屬性,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促使私法關係早日確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所為之正當合理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

 

法科考題準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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