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事實經過: 某日A與其配偶B發生爭執,A出去散心, 途中A見到自己手上所配戴B贈與之手錶, 心生厭惡遂取下後隨手拋於一旁草叢, 過沒一會該錶被不知情的遊民C發見撿走。 A翌日途經該處時心生後悔便鑽入草叢, 欲尋回該錶卻已找不著,正打算放棄要返家的A一回頭, 正巧發現路過的遊民C手上戴的正是那支錶,A連忙 對C澄清該錶乃自己所有且上頭有自己的名字,並撒謊 起初只是自己不小心弄丟。 兩人對話: C主張:手錶沒那麼容易從手上脫落,且即便手錶上有你名字但 並不代表你無法拋棄該錶所有權,此錶為「無主物」我乃「先佔」。 A堅持表示:沒有那回事,該錶乃為我無意間脫落之「遺失物」。

試問: 1、誰才是該錶所有人? 2C是否成立「侵佔」or「不當得利」
擬答:

1.該錶所有人還是A,因為探求當事人真意,A並無真正丟棄之意思。

(1)無主物: 指的是沒有所有權的物品,所有權並非不可拋棄,所有權的喪失可能因為物權的移轉,由一人移轉到另外一人,原因諸如我們常見的買賣或是贈與。但是也可能因為拋棄而喪失,比方一個東西如果舊了,不想要了,我們會選擇把他丟掉,當拋棄了所有權之後,該物品會成為無主物,此時依據民法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2)遺失物: 是指本人沒有拋棄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換言之,遺失物已經脫離本人的持有支配,但是其脫離持有,不是出於本人之意思,也與第三人無關,是偶而的脫離持有關係。

 

(3)結論:

本案只是脫離了原本持有權人A的支配持有,原本持有人A為所有權人,探求當事人真意,所有權人A並未拋棄其所有權,也沒有以其他形式移轉所有權,所以該物品上還是有所有權存在,且歸屬於本來的所有權人A

2.因為是「遺失物侵占」,故C成立不當得利,並得請求C返還。
(參照法條:
民法第179條;民法第802條、刑法第337)

 

點此加入國考法科粉絲團看每周法科考試分享

arrow
arrow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