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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頁:

https://today.line.me/tw/pc/article/訂披薩不取貨遭起訴 業者:首次提告-1qo9g2

案件事實:

經常看到電視新聞媒體有人訂餐或訂貨,事後反悔的情形,為何店家大多都沒有提告?事實上,除非店家損失的金額很高,否則,到法院提告的訴訟成本太高,大部分店家都會摸摸鼻子自認倒楣。但是這起案件也是首次針對訂貨未取提告,,所以最好還是言出必行,信守承諾,以免惹上官司。

 

民法第184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29 給付遲延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刑法第339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5 詐術損害財產罪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消保法第19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解析》

1. 「契約」原則上都是口頭就可以成立契約,有時候「口頭」都不需要,如:去超商或超市買東西時,顧客挑好東西後,直接拿給店員結帳。本案詐欺罪不會構成。除非,一開始就打算不付錢,故意要詐騙店家,先騙店家將餐點直接外送,再拒不付款,才有可能成立詐欺罪。

2. 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嗎?簡單來說,成立本罪需要具備幾個要件。一為「施用詐術」、二是「財產損害」、三是「財產交付」在本案中,當事人並沒有拿這92筆訂單披薩,而也因為店家沒有「財產交付」的行為,因此不會成立「詐欺取財罪」。

3. 但仍可能成立刑法第355條的「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可能面臨的刑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由於刑法第355條的「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是規定在刑法第35章的「毀棄損壞」罪章,因此在新聞最後所述,檢方依「間接毀損」罪嫌函送法辦的原因在此。

4. 這種亂打電話訂Pizza或訂餐行為,還是有可能有行政處罰;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惡作劇訂餐之行為,可能就屬於滋擾住戶或公司行號之行為,而滋擾的意義就是指擾亂、騷擾、惹事,亂打電話訂餐就是擾亂的行為。實務上不常處罰這類行為,且文字定義不明確,警察機關大多以告誡行為人的方式處理,並當作民事糾紛加以解決。

5. 92年03月12日消保法字第0920000318號函釋、94年01月26日消保法字第0940000858號函釋,此非消保法第2條所稱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難認電話接受客戶事前訂單、事後自取之行為, 有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之適用。然因消保法第19調已改為通訊交易,故有可能適用本條。

6. 若買受人無適法有效之契約解除權,於訂餐後悔約,應負債務不 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以「故意過失」和「因果關係」二者最難證明這樣的困難,而主張債務不履行不必證明「故意過失」和「因果關係」。根據契約法的理論,主張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三項要件: 
1.債務人有給付義務(須證明契約有效成立) 
2.債務人未依債務之本旨而為給付 
3.債務人有「可歸責事由」(故意或過失) 
原告(債權人)只要證明1.2.兩項要件存在即可,而不必證明要件3.之可歸責事由,也就是不必證明債務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且若是先採刑事告訴,希望在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常有可能稍一不慎就超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兩年時效,而失去權利(參民法第197條)。這時候則可以用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作為訴訟標的以為補救,而不必顧慮時效問題。其實,這也是目前這項請求權在實務上會被運用的常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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