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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頁:https://today.line.me/tw/pc/article/沈嶸代父入獄 通靈時薪6千攢上億元-PV98Lo

案件事實:

經常有人會想要替人扛罪,而新聞之案件當事人因雜誌涉散布涉及個人隱私光碟遭起訴,頂了父親之罪入獄。當時有向法官答辯說他不是實際負責人,不過法官認為因為他也知情,所以不採信!

事實上,犯罪當時有可能會有目擊證人,還有相關物證,甚至於有監視攝影機,所以千萬別以為做犯法的事情都沒有人發現,所謂「舉頭三尺有神明」,如果被拆穿,不但無法替人頂罪,自己還要吃上官司呢!

 

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1)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2)

 

刑法第214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 266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12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解析>:

一、

1.「冒名」,顧名思義,就是指被告假稱自己是另一個人。舉例來說,阿法為了脫罪,於是跟檢察官及法官說自己叫「阿操」,這樣就是冒名行為。

2.「頂替」,則與冒名相反,是指被告本身就不是真正的犯人,而出面偽稱自己是真正的犯人。舉例來說,阿法殺了人後,阿操為了幫阿法脫罪,而謊稱「人是自己殺的」,這樣的狀況就是頂替。

3.「冒名頂替」,顧名思義就是既冒名又頂替。舉例來說,阿法殺了人後,阿操為了幫阿法脫罪,而謊稱自己就是阿法且殺了人,這樣的狀況就是冒名頂替。

二、刑法第164條第2項所處罰的「頂替」行為,包括「單純頂替」與「冒名頂替」。

1.單純頂替例如:甲是犯罪行為人,乙竟出面向檢警機關冒稱自己是該起犯罪的行為人,並接受偵審。

2.冒名頂替例如:甲是犯罪行為人,乙竟出面向檢警機關冒稱自己是甲,並接受偵審。

三、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974號判例意旨:「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

四、一般案件中,如果到了二審程序才發現抓錯人,頂替的狀況,法院則對頂替人在該案為無罪判決(頂替罪另行起訴)

五、最後還有可能成立營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

六、本於法治國原則下不告不理之控訴原則,法院審判範圍應受起訴範圍之限制,否則該判決即為本法379條第12款:「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其為起訴效力所不及,應屬未經起訴之被告,法院不可審判。

七、因為真正犯罪之人,並非檢察官所指為被告之人,所以對頂替者應為無罪判決(頂替罪部分另外偵查起訴),不可直接把起訴書上所指的被告更正為「被頂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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