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新聞網頁: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894305


《相關大法官釋字規定》

大法官釋字第781號(軍)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案

大法官釋字第782號(公)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大法官釋字第783號(教)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案

《分析》

大法官對軍公教年金改革做成釋字第781、782與783號解釋,法律不溯既往、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與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等都合憲,僅退休再任職停領退俸規定違憲。
自此,在『教』的部分,因為公立可轉私立,故有私立退休金和私立薪水兩份可領,產生有自肥之虞。

《考試重點》

1.不溯既往原則分成三個等級:

一、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則所衍生的絕對不溯既往原則:
依據當無例外,因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必有法之明文規定,也不得對未規定之事加以處罰,更別提以新法限制舊行為。

二、適用於刑法以外其他法律領域的真正溯及既往原則:
真正溯及既往所針對的是新法生效前已取得的權益,原則上違憲,例外合憲,例如新法原本在預料之中、舊法因違憲溯及失效而由新法取代、舊法不明確而無法形成信賴、事件輕微或技術性程序法而非有基本保障功能之程序法,以及為排除立法漏洞補救公益之迫切需要…等。

三、適用於刑法以外其他法律領域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
不真正溯及既往所針對的是自新法生效前持續存在至新法生效時的既得權益事實,如逕行適用新法,原則上合憲,例外違憲,例如對個人信賴的保護高於法律的公益目的,判斷依據包括:對於新法所生的負擔是否因為所保護的信賴正好是法律的持續有效而無評估義務、受衝擊的法益種類、新負擔的嚴重程度…等。

2.信賴保護原則三個子原則:

一、信賴基礎之具備
必須有一國家公權力行為存在,可以是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甚至行政指導,或是其他行政行為。然而必須注意的是,信賴基礎並不以合法為前提,因為行政行為合法與否,通常並非事前或當下可以判斷的,是必須留待司法介入以後才會有定論,換言之,違法之行政處分仍得作為信賴之基礎,因其在被撤銷前,效力仍為有效存在的,國家公權力的展現,也同為有效存在,同樣有值得被人民信賴之前提存在。

二、信賴行為之表現
人民基於對信賴基礎的信賴而展開或安排的積極作為,可能是財產的運用或是日常生活計劃之實施等所有具有法律上意義的合法行為,並且該行為與信賴之基礎有相當因果關係。 

三、信賴值得保護(信賴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3.比例原則三個子原則:

一、適合性原則
自目的取向判斷能否達到一定之目的。

二、必要性原則
此指自法律效果而言,需判斷該行為是否為數種能達到同一目的行為間,對人民所造成損害罪小者,故又稱最小侵害原則。

三、狹義比例原則
自價值衡量角度而言,考量人民因所受損害私益與所達成之公益間,手段與目的價值需成比例。

 

arrow
arrow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