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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頁》

蔣孝嚴狀告陳水扁、游錫堃 向扁求償新台幣一元

http://tw.people.com.cn/BIG5/14812/14875/5429234.html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第6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刑法第310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分析》

本案新聞乃蔣孝嚴狀告陳水扁詆毀蔣中正,探討死者是否有名譽權之保護,即民法之人格權保護相關重點。而判決要旨:「壹、原告主張:被告陳水扁乃時任總統,於民國96226日參加二二八事件60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公開蓄意誣指依祖父蔣中正系二二八事件元凶,殆無疑義,此乃詆毀蔣中正之名譽,並見諸國內各大電視、平面媒體報導,為維護先祖父蔣中正知名譽及後人對雇人景仰思慕之情,援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並回復名譽。貳、被各答辯:伊於二二八事件60周年有關之言論,乃係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而阻卻違法,法律本賦予最高程度之容許空間,既不構成刑事誹謗死者罪,更難令負民事侵權行為責任。」

《考試重點》
  1. 刑法第312條,就該條保護之法一,學說論述不一
  1. 保護死者名譽說:謂人雖死亡,其名譽仍應受保護,與生人並無有異。
  2. 保護遺族名譽說:為死者生前死後名譽,均關係死者家屬榮辱。
  3. 有不受保護說:謂人既已死亡,其人格即屬不存,自不得再作為妨害名譽罪之客體。
  4. 該條第2項立法理由採保護遺族名譽說。至於對死者名譽之侵害,屬間接損害,與民法侵權行為已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要件不符。

2.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v.s.刑法上之誹謗罪,前者名譽有無受損,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故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與後者刑法上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不同,不以其為必要條件,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始足當之。

 

司法特考各科準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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