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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法律探討: 違章建築之買受人,如何主張其權利?<附民法考試重點>

《新聞網頁》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221000180-260202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第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58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767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民法第794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

,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民法第349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民法第242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

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建築法》修正草案共計8條文

《考試重點》

    本篇主要是在探討違章建築之相關的責任歸屬問題,悉分析論述於下:

  1. 事實上處分權:最高法院67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違章建築得為交易標的,買受人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2. 損害賠償請求權: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判決,未經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僅所有人或是事實上處分權人方有拆除房屋之權限;民法第184條。
  3.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1. 實務見解:否定說
    • ,依民法第758規定,買受無無法取得該屋所有權,即買受人僅有事實上處分權。
  2. 學說見解:肯定說
    •  
  1. 第三人異議之訴:
  1. 否定說: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號判例因未具民法第758條所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之生效要件,故買受人不得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第三人異議之訴。
  2. 肯定說: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09號判例,買受人因不能登記,自得代位原所有人提起異議之訴,若該屋為債務人所有,買受人雖買受在先,亦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試題演練》

例題:甲將其所有之A地設定普通地上權予乙,存續期間十年,乙在其上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以下簡稱B)。一年後,乙將B屋出賣並讓與丙,丙又將之出租並交付於丁,戊乘丁出國旅遊時逕自占用該屋。丙、丁得分別向戊主張何種權利?

破題關鍵:

  1. (買受人)與丁(承租人),得向戊主張何種權利,援引題示分述如下:

   1.丙與丁得向戊主張民法第184條第2項損害賠償請求權:

    按最高法院67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買受人丙僅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因此該違章建築之所有權人仍為乙,此外,事實上處分權包括站有權能,而占有被侵奪時,占有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通說肯認事實上處分權得為侵權行為客體,實務見解亦肯認之。(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第604號判決);而丁為本案之直接占有人,故亦得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2.丙得向戊主張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1)實務見解:否定說

      按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號判例認為,因買受人無法依民法第758條規定,經由登記取得該屋之所有權,亦即買受人固有事實上處分權,然其與所有權仍有區別而性質不同,自無民法第767條規定之適用。

    (2)學說見解:肯定說

     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09號判例認為,事實上處分權與所有權兩者,在占有、用益權能之範疇內,具有法律上特徵之同一性,故應許主張類推適用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1. 管見以為,事實上處分權能之實際權能,僅為不動產處分權能與換價權能若干限度內,例如移轉登記、設定抵押權等事項,與所有人有異,除此之外,在對標的物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為事實行為之範圍內,與所有人無殊,故採肯定說較為合理。

   3.丁不得向戊主張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租賃權依民法第425及第426條有物權化之規定,然其本質上為債權而非物權。

   4.丙與丁得向戊主張民法第962條前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962條前段「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解釋上無論直接占有人丁,間接占有人丙(參照民法第941條規定),均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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