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設有某市立交響樂團,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於其官方網站公告甄選樂團專任指揮 及甄選簡章。甲報名參加甄選,經甄選小組評審後,公告入選名單,並通知甲未獲 錄取。問:()上開「甄選簡章」及「未錄取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15 分)()甲若不服此「未錄取」之通知,提起訴願救濟時,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10 分)

【擬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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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甄選簡章之法律性質為法規命令:

(1)甲說:法規命令

按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之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該甄選簡章基於法律授權規定,故屬於法規命令之性質。

(2)乙說: 要約的引誘

  1甄選簡章,為有法律(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任用條例等)之依據,然而主管機關選擇以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並與甄選人未來締結行政契約之目的。該契約具有「公法性、公益性及強制性」,因此主管機關與甄選人員所締結之契約,應為行政契約(釋字348號)。
  2主管機關為達成甄選人員,未來締結行政契約,其所發布公告(公立學校之教師、公立大學之醫學系或藥學系、警察大學或警察專科學校、行政機關之聘用人員)之「甄選簡章」。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乃準用民法之規定,因此該甄選簡章,乃為達成締結行政契約之「要約的引誘」(最高行政法院105284號判決)。

(3)小結:管見以為該甄選簡章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授權,係基於法律授權規定,故應屬於法規命令之性質。

2. 未錄取通知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

(1)甲說:行政處分

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本案屬就特定公法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單方行政行為,屬行政處分之性質。

(2)乙說:私法上之意思通知: 即表意人雖非直接意欲發生法律關係,但已意識到某種法律效果,因之為表意行為,作為效果發生之準備;既表意人表示一定期望之行為,如中斷時效進行之請求、拒絕要約、社員召集總會之請求、對於是否行使承認權等之催告。本案屬單純私法上意思通知性質。

(3)小結:管見以為該甄選簡章未錄取通知,本件某勢力樂團屬於行政機關,就公法上所為未錄取通知之決定,屬就特定公法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單方行政行為,屬行政處分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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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若不服此「未錄取」之通知,提起訴願救濟時,受理訴願機關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對於非行政處分而受理訴願為由,作成不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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