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網頁》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ife/realtime/20171211/1257428/

時事法律探討:無良住戶在自家抽菸吵鬧等相關法律問題

《相關法律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噪音管制法第6
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左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燃放爆竹。

二、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餐飲、洗染、印制或其他商業行為使用動力

    機械操作之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11
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6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3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分析探討》

社區內無良住民太多,管委會也管不動?簡單來說,在現行法律中,可以依據相關法律連續處罰那些屢勸不聽的無良住戶。

 

首先,社會秩序維護法並未就噪音之音量及檢舉之人數並有規定。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再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現行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向地方警察機關提出檢舉。本案舉例一名製造噪音的頂樓住戶,不但不接電話、不理門鈴,還將問題推給小孩發育中無法管教,還回嗆管委會說其他住戶練鋼琴也很吵,故其住戶可向地方警察機關提出檢舉內容核對屬實,則可依據本法相關規定處罰。

 

而室內抽菸的行為,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得按規約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執行及依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工務單位處罰:再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5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處理。」與同法第23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其規約並可約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如有違反法令可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的規定。

 

最後社區擾亂分子,如有妨害住戶安寧、毀損、恐嚇及傷害等行為,已達危害公共安全程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情節重大,經法院審理判決,可以強制其無良住戶搬離公寓大廈,所以千萬別以為無良行為可以被體諒而無法管制,繼續造成他人困擾,因為法律有規定可以連續處罰直致改善(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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