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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某甲 25 歲,以販賣大麻菸及名牌二手包為生。18 歲未婚女大學生某乙一時好奇,

向甲詢問一盒大麻菸及一只二手名牌包的價格。甲表示:若乙有興趣,願以該盒 1 萬元

大麻菸及該只10 萬元的二手名牌包合併出售給乙,只收乙新臺幣 10 萬元。乙在未徵詢

父母允許的情形下,表示願意購買並馬上交付給甲現金新臺幣 10 萬元,甲隨即將大麻菸

放進二手名牌包一併交付給乙。請問甲乙之間共成立多少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這些行為的效力如何?

 

擬答:

()

  1.債權行為係以發生債權債務其內容之法律行為。甲乙買賣大麻及二手名牌包之契約,為一債權行為(因債權行為可針對多數標的物以一個債權行概括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2.物權行為係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之處分行為。因為交付大麻、名牌包及價金10萬元,共3個物權行為。

() 1.本案係問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牽涉毒品部分的法律行為無效(違反民法第71禁止規定),期不影響名牌包之買賣契約,然本案乙為18歲之未婚大學生,乃限制行為能力人,故乙未徵詢父母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買賣契約依照民法第79條規定為效力未定。

2.但交付是事實行為(物權行為),一物一權主義,故交付大麻及名牌包當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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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問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牽涉毒品部分的法律行為無效(違反民法第71禁止規定);但交付是事實行為(物權行為),當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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