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甲乙結婚,生子A。A實為乙丙通姦所生,丙得否收養A?

 

擬答:

丙得否收養A,探討如下:

1. 肯定說:可以收養,民法第1072條,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依民法第1072條,只要是他人之子女則可收養,有無真實血統聯繫,在所不問。故可收養。

2.否定說:不得收養,依民法第1073-1條第1款直系血親,不得收養。因A為丙之直系血親,若收養則有違反民法第1073-1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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