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

民法總則法律行為 

觀念還是很模糊沒架構,

像是:

1.債權行為 為何為(負擔行為)?

2.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 為何為(處分行為)?之後又接到 要因行為、不要因行為?

請問這部分該如何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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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行為 為何為(負擔行為)?

負擔行為係指以發生債權債務其內容之法律行為 其主要特徵在於因負擔行為之作成,債務人負有給付之義務。 例如:因買賣契約之作成,出賣人負有交付並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義務(第348條)。

2.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 為何為(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直接處分其法律行為之內容,使其法律直接發生效力。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1、物權行為:係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之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中有為單獨行為者,例如:所有權之拋棄(第764條);有為契約者,例如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第761條)。
2、準物權行為:係指以物權以外之財產權為標的之處分行為
例如:債權讓與(第294條);債務免除(第343條)。

之後又接到 要因行為、不要因行為?

契約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亦即是否以其原因為要件,可分為要因契約(有因行為)及不要因契約(無因行為)

1.要因行為,指法律行為與其原因不相分離,以其原因為要件的法律行為。民法上的典型債權契約均屬有因行為(有因契約)。在買賣契約,倘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欠缺關於原因的合意,其契約不成立。
2.無因行為,指法律行為與其原因分離,不以其原因為要件的法律行為而言。處分行為(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如債權讓與契約),係屬無因行為。

 

僅為參考討論 內容正確度請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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