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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頁政院修一例一休 藍委要求先還勞工7天假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06/1236044

《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的修法方向:

《一、蔣萬安版本主要有三個重點》

  1. 加班換補休:蔣萬安舉例說,原本做1小時是給1小時補休,休息日加班1小時原本是給2.33倍加班費,也應該要按比例換2.33小時的補休,如果休不到資方要給錢。
  2. 特休假遞延:若特休假可以遞延一年、並換成薪資。
  3. 加入日出條款:給予緩衝期、時間到了就實施。(針對政府版本再次放寬,勞工權益式微)

v.s.

《二、行政院一例一休之修法重點》

1.鬆綁七休一:經勞資協商或工會同意可加班,不受71限制。

2.加班工時,工資核實計算:取消休息日給薪「做1小時給4小時工資、做5小時給8小時工資」規定,改核實計算。

3.加班工時,彈性班:

甲案:經勞資協商或工會同意,單月加班工時上限由46小時提到54小時。

乙案:3個月為一期匀支總加班時數,季總上限為138小時。

4.特休假遞延:1個月前告知雇主,特休假得遞延1年。

5.輪班間隔:

甲案:經勞資協商或工會同意,輪班可從間隔11小時縮短8小時。

乙案:經勞資協商或工會同意,輪班可從間隔8小時延長為11小時。

 

《三、相關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6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
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
小時計。
勞動基準法第30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1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2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37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勞動基準法第38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勞動基準法第39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40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四、評析》

一、勞雇雙方權益影響:

  1. 現行的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及第24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1)例假日工作,須給予1天的加倍工資,並且補給勞工1天假。

   (2)休息日工作,時數一律視同加班時數,須給予加班費,但不須補假。

   (3)休息日工作未超過4小時者,視同加班4小時,並給予至少10小時的平均每小時工資;超過4小時而未超過8小時者,視同加班8小時,並給予至少202/3小時的平均每小時工資;超過8小時而未超過12小時者,視同加班12小時,並給予至少311/3小時的平均每小時工資。

  1. 現行的勞動基準法第38:

(1)工作滿半年未達一年者,就享有3天特休假

(2)勞工特別休假實施基準變更。

(3)特休假如果沒有休完,雇主要照發薪資。

二、物價上漲:

資方不想提高過多人事成本,故轉嫁於物價上,使一般民眾反映劇烈。

三、生活便利性影響:

因為人事成本費用考量,故資方欲降低人事費用,像是24小時制的便利商店則會調整非全天候上班,改變台灣習慣的生活便利性。

四、其它:

勞動基準法各項條文仍有許多缺陷和不足,一例一休原本是為了解決過勞而提出,必須透過提高休息日加班費就能達成「加薪」目的的修法來解決,沒想到適得其反,由於一例一休爭議多,人事成本及人力不足皆有影響,而非單一條文的修法可解決。在許多案例中,可能因為資方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自主應對,造成更加無法落實勞工權益之保障,兩敗俱傷。

   簡單來說,一例一休實施後,政府面對資方恫嚇,所以只能鬆綁政策(上面兩種不同版本比較,一望即知),從勞工權益保障較大,改成資方權益保障較大,因此勞工權益保障式微,只能說是台灣人的劣根性,因為資方不想出更多的錢保障勞工權益,更甚是花錢增進勞工素質,資方僅想賺更多的錢保障自己利益不受損害。
勞方團體不但沒支持,還在天天上街示威還7天假,兩方都要給政府壓力。一個政策沒有一方支持只好修改,這就是順從民意(事實上一例一休對多數企業及勞工根本無感,因為原有福利就比一例一修好很多,更不用說修改前,這政策只是對一些不良企業的勞工有影響,跟基本薪資一樣的道理,會用起薪22k都是一些少數的不良企業),政府本不該為這些不良企業重新修法,應該讓他們自然淘汰,但一例一休的美意得不到勞工的支持,說甚麼沒加班費可賺,做政府的可以不做改變嗎?
勞工團體應該明確表態,不能只是少數團體在那邊無理的抗爭,各種團體都出來表態,讓政府更清楚方向,因為不同團體職別不同所需不同,不然最後一定被資方分化,大家都沒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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