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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提問: 依金管會106年令釋,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等債權金融商品,不得超過匯入金額之30%。故外國人須持有新壹幣1億元資金。
但是「適用對象」中有提到:投資中央政府公債及其他金融商品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
意思是:外國人手中最少要有1億元資金,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及其他金融商品需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但是依此說明,跟註2之內容後段:不得超過匯入金額之30%,不是相有違背嗎?
根據現行規定,投資移民適用對象,需投資營利事業逾1,500萬元,且創造五人以上我國人的就業機會,或投資中央政府公債及其他金融商品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者;但新版草案原本研擬放寬,也可投資經政府核准有利於國家建設或產業發展的基金、公司債等金融商品。
此外,為防堵錢留債市、熱資炒匯,金管會也規定,外資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等金融商品,不得超過匯入金額的30%。但若以投資移民的3,000萬元標準而言,相當於外國人必須持有1億元資金才能「達標」,門檻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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