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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法科重點>:2千萬房險飛了!倒賺詐騙集團200萬+民法考試重點

<新聞網頁>:  https://tw.entertainment.appledaily.com/realtime/20180703/1384121/

 

前言:

今年五月時新聞不是有報用同樣手法嗎?

新北市一名男子,今年年初於網路上傳遞賣屋訊息,沒多久一男聯繫多次前往看屋,最後雙方以2010萬元議價成交。怎知,買方找來熟識代書辦理買賣簽約,過程未簽下履約保證,買方直接將房屋所有權狀交給代書辦理過戶,事後儘管買方匯款400萬元頭款,但至此開始藉故拖延避不見面,最後連尾款1600萬都沒拿到,房子反被設定質押向民間借款1800萬,賣方氣得怒告買方與代書三人,涉及聯手詐騙買屋。

現詐騙集團專門在購屋網上找肥羊,大家要小心

履約保證,指一種代管契約,由買賣雙方的第三方保管某特定文件、契約、金錢、證券或其他財產,當特定條件成就或法律事件發生時,該第三人即將其保管物交給特定之人。是房子過戶前所有金額一定要到位,否則被盜過戶了銀行要賠全額到賣方手上,但會設定抵抽在不動產上不讓買方再轉手!

會盜過戶,是因為賣方簽了什麼授權書給代書,然後代書合法用賣方的印章簽了同意過戶書給買方,所以地政有看到履約保證但還沒有看到結款也會讓賣方的房子先過戶給買方,才會失大血!

代書與對方是合作的,告不太能嬴,但打電話給銀行檔下履約發照也是可行的,要求對方履約付完結尾款然後房子過戶,不然就以沒收定金的方式來沒收吧!

民法第 153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254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739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民法第742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民法第754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

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

證責任。

<考試重點 >:

  1. 履約保證

履約保證書常被誤會是民法的保證契約,故銀行常於事後對業主行駛民法保證契約之抗辯權,時屬對履約保證書性質上之誤會;實際上銀行開具履約保證書後,即直接對業主負責任,且一經業主通知後,即須履約付款,再依委任保證契約向承攬人求償。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7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

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

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考題分析 >:

銀行履約保證書係由承攬人與銀行簽訂,效力及於第三人(業主),且已第三人(業主)為受利益之人,顯然是法律所稱之第三人利益契約。成問題的是,銀行履約保證書真的是保證契約嗎?

解析:履約保證書之性質是銀行付款之承諾,而不是民法的連帶保證契約:

  • 民法第739條所定保證契約,民法所規定之保證係在主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故民法之保證具有補充性和從屬性。

且約定履約保證金之目的非代替承攬人履行契約,而係代替履約保證金之給付。

  • 民法第739條之一及同法第742條,更凸顯民法保證契約為從契約。
  • 履約保證書常記載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之規定,故常讓人誤以為係民法之保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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