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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債務人異議之訴相關問題探討
【103年高三法制選擇】
Q:義務人於行政執行程序中,若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時, 義務人應如何提起法律救濟?
(A)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B)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C)依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前段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D)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A:(C)
<擬答分析>
簡單來說,債務人異議之訴,就是執行到一半,執行原因有變在使用的。
舉最簡單的例子:
A(債務人)欠稅被拘提管收,然後A繳清欠稅後(執行名義已經消失),針對拘提管收的行政執行部分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法第307條債務人異議訴。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5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文]
按行政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不論其執行名義為何,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應許債務人提起異議之 訴,以排除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307條前段規定:「債務人異議之 訴,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應認其係屬行政訴訟法關於債務人異議 訴訟類型之規定。雖該條係列於同法第8編,但既未明定僅以同法第305條第1項 或第4項規定之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者為限,始有其適用,則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 ,於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行強制執行時,如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 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
以上用簡單的解釋說明 供同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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