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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義務衝突與法益衝突? 並舉例說明之。

 (一)義務衝突: 

  • 定義:指行為人同時被要求履行不能併存之數義務,倘履行其一則無法履行其他,亦即事實上只能擇一履行,且係以其他義務之未被履行為代價,為達成前者要求之目的,除違反後者外,別無他法。義務衝突型態,有作為義務與作為義務衝突,或有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之衝突,至不作為義務之間沒有義務衝突問題。
  • 舉例: 甲的雙胞胎女兒不慎落水,甲卻只能擇一救出,為避免甲無論如何都會成立犯罪,形同以刑罰手段制裁人力量之極限,故制定阻卻違法是由,使甲得以免除刑事制裁。

 (二)法益衝突:

  • 定義:指行為人同時被要求履行不能併存之數法益,倘履行其一則無法履行其他,亦即事實上只能擇一履行,且係以其他法益之未被履行為代價,為達成前者要求之目的,除違反後者外,別無他法。
  • 舉例:甲乙不慎落水,甲有救生圈,為求活命,乙奮力搶走甲的救生圈只為活命,此    時甲的「生命法益」和「乙的生命法益」相互衝突,無法併存。   

 (三)區分:

    一般緊急避難可能多係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之衝突,然義務衝突大多指的是作為義務之衝突,且法義衝突是屬於上位概念,多案例與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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