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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常常讀的很多也很熟,可是考試出來的成績卻不是很理想,可能在解題上出了問題,以下針對刑法最基本的解題做個簡單的探討。

  • <刑法解題架構>

    刑法之所以學習難度不低,除了實體學習內容專有名詞多不易入手外,其在國家考試的申論題寫作中,有自成一套的寫作模組,如果不小心把順序倒置,那分數可能也會從100分倒置成001分,不可不慎。

◎開標題→甲毆打乙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之普通傷害罪?

上開標提具體可拆解成四部分:

 1.主體(甲)

 2.客體(乙)

 3.行為(毆打)

 4.刑法條文之選擇(刑法第277條之普通傷害罪)

 5.注意:一個標題只能處理一個行為人的一個動作,如果所討論之罪名係以他人之罪是否成立為判斷之先決要件時,則須先討論該他人之罪名,如課本之共犯從屬性理論,在討論共犯之罪責前,須先討論正犯的部分。

◎三階論犯罪檢驗體系

(一)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1)主體

(2)客體

(3)行為

(4)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以下因果關係請擇一,千萬不要兩個都用來解題,除非是要探討兩個因果關係的爭點)

(一)體系定位:放在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中討論

(二)條件因果關係理論→非P則非Q

(三)相當因果關係理論→76年台上192號判例(必背判例)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之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之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四)客觀歸責理論→

 1.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2.風險實現

 3.結果發生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

 2.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1)故意犯

(2)過失犯

(二)違法性

(三)罪責

※另外提醒各位考生,在解題時切勿把二階的架構像是“【不法】構成要件”拿來放在三階解題用,就像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一樣,會讓閱卷老師覺得概念不熟悉混淆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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