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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法科重點>:13歲「未成年少女房東」 之租賃契約,其法律效力為何?+民法考試重點
<新聞網頁>: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010/1028766.htm
<分析>:未成年人所訂立之租賃契約,其法律效力為何?
(一)二十歲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者,有完全行為能力;七歲以上,二十歲未滿為限制行為能力;未滿七歲及禁治產人為無行為能力
(二)某人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大一學生(通常未滿二十歲),因求學之必要,在台南市租房子居住,與房東丁訂立租賃契約,是否需得其父母乙、丙之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但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考試重點>:
- 行為能力人之規範
- 租賃契約相關實例
<考題分析>:
下列關於民法租賃之規定,何者僅適用於不動產租賃?
(A)租賃物之修繕義務
(B)出租人之留置權
(C)出租人償還有益費用之義務
(D)承租人之返還租賃物之義務
擬答:B
出租人=房東、業主
承租人=房客
民法第 445 條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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