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網頁>:
https://today.line.me/TW/article/WE3Yng?utm_source=lineshare
<分析>:
妨害電腦使用罪、恐嚇公眾危安罪依我國刑法第358條、第151條之規定: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本案例中2名國中生在網上嗆聲刺殺市長和炸火車站之行為,原則上皆須刑法進行處罰, 並無可用「言論自由」進行免責之事由。
惟國中生若在14歲以下,依刑法第18條之規定有免罰事由,而若為14歲以上者則減輕其刑, 目的上是為以教育代替刑罰,而達到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 並矯治其性格之立法目的。(併同參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法規)。是故有網友表示, 「小屁孩到最後也會被恐龍法官無罪釋放」,也是擔心法官「自由心證」和「量刑」的結果。 然而刑法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對於犯罪的人,以刑罰的手段,使之矯正性格及預防再犯, 而少年事件處理法則以 「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矯治其性格。」為立法宗旨, 對於犯罪的少年,以輔導、矯正為原則,例外於所犯為重罪或情節重大之情形, 才予刑事處罰,兩者立法目的大異其趣。
刑事案件所進行的是訴訟程序,被告於判決確定前受無罪的推定,
被告於訴訟進行中既非有罪,即無對之輔導矯正的問題,
但少年保護事件基於保護、教育理念,
有所謂急速處分之設計,即於調查、審理終結前即適時介入輔導,
其兩相差異在於刑罰乃基於應報處罰觀念出發,
少年保護則以輔導矯正為目的。
對於違法的少年「以教育代替處罰」,係少年事件處遇的特色,輔導少年不再違法犯紀,
是政府與少年家長共同的目標。青少年的思慮成熟度之影響,
涉及日常的學校教育、家庭教育以及社會防範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像是近來藝人小孩在美國被捕事件,引發對青少年犯罪事件之深思探討。
其實不論在哪個國家都有對於青少年犯罪量刑的考量,
年少無知、無經驗的青少年,是否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並使其認知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教育及關懷到法律最後的防線,皆應有相應之配套措施,才能舒緩日漸嚴重的青少年犯罪問題。
<考試重點>
罪責年齡、責任能力
考題分析:
關於「罪責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必減輕其刑
(B)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C)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必減輕其刑
(D)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解答:D
<責任能力之判斷> 可分年齡、精神及生理障礙三大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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