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國考版問題:
假設法令規定闖紅燈者,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今天某甲第一次闖紅燈被罰1000元。
第二次闖紅燈被罰1000元。
第三次闖紅燈被罰1000元。
第四次闖紅燈被罰1000元。
問題一:
關於第一次的行政處分,
合法且合目的性??
合法但不合目的性??
不合法??
擬答:
合法不合目的性。
因為沒超過法規範圍,但第一次犯就罰最重,不符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被視為與憲法同樣位階之法律原則,國家為各種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之比例原則:
A.「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B.「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
C.「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也就是國家若為達成某目的必須限制人民之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手段有許多種時,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那一種,此即為「必要性原則」。而即使是數種手段中對人民侵害最小的一種,還是必須衡量該手段與目的的關係,該手段所造成之損害必須小於其欲達成之目的所獲致之利益,此即為「狹義的比例原則」。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為學說之明文化。本規範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必要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意義即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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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關於第一次的行政處分,
裁量逾越??
裁量濫用??
擬答:
首先,區分各裁量瑕疵之定義如下:
裁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但裁量非常完全之放任,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規範。
裁量瑕疵:凡裁量與上述義務有違時,即構成「裁量瑕疵」。而裁量瑕疵又可分為裁量逾越、裁量怠惰及裁量濫用。
1. 裁量逾越: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
2. 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
3. 裁量濫用:
a. 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目的不符(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b. 或係出於不相關之動機。
c. 裁量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4.裁量收縮:行政機關因為特殊之事實關係,除了採取特定措施外,別無其他選擇,稱為裁量收縮或裁量縮減至零。
本案係屬『裁量濫用』因為沒超過法規範圍,但第一次犯就罰最重,不符比例原則,所以沒逾越但是是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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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
關於第一次的行政處分,
司法可以介入嗎??
擬答:
原則不可以。
原則不行是因為沒違法,形式上合法,具有瑕疵,但應該由行政機關自己判斷。
只是目前訴願、行政訴訟,分為兩說:
- 甲說: 理由是專業度而言,行政機關一定比法院強。
- 乙說:持相反見解認為,只要處分有瑕疵,法院就可介入處理。
兩說併陳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