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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父假釋又性侵女童>>網友大罵恐龍法官

真的是恐龍法官嗎???台灣的法治教育的缺失

 

<相關法條>

刑法第77條第1(假釋)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刑法第277條第2(傷害致死罪)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第2(重傷致死罪)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析>

很多關心時事新聞的許多網友,看到新聞的第一個反應是「恐龍法官」、「當初怎麼不判死刑,法官應該要切腹」等等許多的激化言論,首先瞭解,刑法第77條第1項,假釋出獄是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是法務部決定得否假釋,不是法官決定。

再者就邱小妹父親,邱光仁的部分,其後經台北地檢署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08號」起訴書予以起訴,並經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少連重訴字第1號判決以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不管是傷害罪還是重傷罪致人於死,法條都沒有死刑可判(法條是立法院定的,不是法官),這裡涉及到為何不用殺人罪(殺人罪在刑法第271條,處罰範圍有死刑)來判,因為案例的一開始,當事人並沒有殺人的想法,只有傷害被害人的想法,而最後傷害致死。

所以,各位先瞭解狀況再做批評,這與教化有無完全無關,只是純粹法條沒有死刑的處罰範圍,並且法官依據罪刑法定原則,必須依法條判刑。

另外為何這麼多假釋犯,其實就是事實上監獄已達飽和狀況,且舊的不出,新的進不來是一個大問題,再者,關在監獄中也有許多問題產生(像是又學了許多新的犯案手法等等),而最原本的假釋目的是使改過向善的受刑人提早回歸社會,然而決定權其實落在監所主管上、教誨師要交報告給假釋委員會。但一個教誨師要面對一兩百人,不見得熟悉每個受刑人,也因此報告會趨於保守,所以一起監督假釋制度的革新和改善,與法治教育的學習是國民真正關心時事的作法。(千萬別再淪為政客和新聞媒體操作的工具,產生對司法的不安,進而導致更多更失敗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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