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若乙捨棄上訴權,而甲之損害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上訴期間屆滿前,擴大為300萬元,甲認為必須在第二審擴張其起訴之聲明,因此對原判決提起上訴。試問:法院應如何認定甲是否具有上訴利益?
【擬答】:
法院應如何認定甲是否具有上訴利益,援引題示說明如下:
 (一)     所謂上訴利益,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二)    上訴利益之判斷方式,區分下列學說:

  1. 實體不服說:認當事人於上級審在實體法上有得到較原裁判更為有利判決之可能性時,即認為有不服之利益。亦即縱在第一審獲得全部勝訴之當事人亦得為要求更有利之判決而提起上訴。
  2. 新實體不服說。
  3. 形式不服說:認應就下級審當事人之聲明及判決間關係為形式之判斷。若原裁判較當事人所聲明者為少,有上訴利益。當事人僅對下級審敗訴之部分有上訴之利益;若下級審全部勝訴,則無上訴之利益。
  4. 通說見解:

    a原則:採形式不服說。
        即以判決主文及當事人聲明之關係為準。原則上凡主文係全部依從該當事人訴之聲明而為者,屬於該當事人全部勝訴,則對於該判決全部不得上訴。
    b例外:採實體不服說。
        就形式上觀察雖判決主文對當事人並無不利益,但因當事人於實體上有得到更有利判決之可能性,例外地認為亦具有上訴利益。

         例如:
           (A)關於假執行擔保金額之酌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
           (B)關於履行期間之酌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96條)
           (C)關於抵銷之裁判。
           (D)關於對待給付之裁判。
           (E)形式的形成之訴。

 (三)    依最高法院見解,於原審獲得全部勝訴判決之當事人,僅於少數例外情形始得提起上訴。查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利益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所採用之形式不服說判斷,於原審獲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原則並不具備上訴利益,惟於少數例外之判決類型,當事人獲得之判決形式上固為勝訴,然綜觀判決整體內容,對當事人仍有實體不利之處,應允許該當事人有提起上訴之權,此即實務見解上訴利益採實體不服說之例外判斷方式。例如抵銷抗辯判決(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2917號判例)、對待給付判決(83年台上3039號判決)或分割共有物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312號判例)等,均係獲得原審勝訴判決之當事人仍有上訴利益之情形,故於原審勝訴之當事人若符合實務見解採實體不符說之例外情形,仍提起上訴。
 (四)    甲於原審獲得全部勝訴判決,按形式不服說,甲並對該判決並無上訴利益,縱採實體不服說之例外判斷方法,原審判決亦非向來實務承認勝訴之當事人仍得提起上訴之情形。蓋無論依形式不服說或實體不服說,當事人提 起上訴之目的均係期望上訴審法院廢棄原審判決對當事人不利之部分,題示第一審判決就甲之200萬元損害賠償訴訟標的全部准許,對甲而言,該判決並無任何應以廢棄之處,甲僅單純為擴張起訴聲明而擬提起上訴,實難謂原審判決有任何違法、不當,故本件法院應以甲之上訴欠缺上訴利益為由,駁回其上訴。

 

更多司法特考詳解擬答

arrow
arrow

    國考法科解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