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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男名下有財產價值 3000 萬元的 A 屋一棟,以及存在銀行的現金 1000 萬元,其他 別無財產。甲在投資失利後,向乙男借 5000 萬元週轉,屆期尚未清償。之後甲發現 罹患癌症已為末期,為避免該屋在死後,被債權人乙拿走,乃與友人丙協商,雙方 假意訂立買賣契約,並將 A 屋過戶給丙,又將銀行的現金移轉給其獨子丁。未料丙 竟趁機將甲之 A 屋出賣給知情之戊男。三個月後,甲去世,其繼承人僅有丁子。

試 問:(一) 丁對丙、戊可為何種主張? (二) 乙對丁可為何種主張?

【擬答】

 (一)丁對丙、戊可為何種主張,援引題示分析論述如下:

  1. 丁對丙:

    (1)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甲育有一子丁,甲死亡時,丁為甲之繼承人。故丁繼承甲之權利及義務,得向丙、戊行駛請求權。

    (2)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甲為逃避乙之強制執行,與丙通謀虛偽買賣,將自己A屋出售與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顧甲丙通謀虛偽一斯之買賣契約,其買賣行為與物權行為均為無效,甲仍係A屋所有人。

    (3)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丙非A屋所有人,卻以自己名義將土地轉賣給知情之戊,係屬無權處分。顧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4)依民法第759條之1規定,戊知甲與丙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係屬惡意之第三人,且發生法律行為而物權之變動,而登記為所有人。故無適用受善意受讓制度之保護,丁非A屋之所有人。

  • 結論: 丙因故意不法侵害甲之財產權,顧甲得向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甲與丙給付明知違反其公序良俗,仍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甲對丙不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不當得利之價金;另因丙非A屋所有人,甲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向丙行使務上返還請求權。
  1. 丁對戊: 戊對非善意第三人,無受讓制度之保護,戊非A屋所有人,故丁得向甲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

 (二)乙對丁之請求權:

  1. 依民法第87條,丁為甲之繼承人,非本條所保護之第三人。故乙得向丁行使務上返還請求權。
  2. 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丁怠於行使其權利,債權人乙因保全債權(消費借貸),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債權請求權,故丁未塗銷移轉登記時,乙得代位行使權利,向戊請求塗銷返還A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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