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解釋,法規規定公私法人、未滿16歲或年逾70歲之自然人、專任農耕以外之職業者及在學之學生,皆不得申請自耕能力證明書,主要係影響憲法保障人民之何種基本權利?(A)程序權 (B)財產權 (C)生存權 (D)隱私權。


學員提問:請問不得申請自耕能力證明書的規定為什麼是保障財產權?我四個選項都選不出來


釋字第 581 號解釋文
「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以下稱注意事項)係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內政部為執行土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刪除)所訂定。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公私法人、未滿十六歲或年逾七十歲之自然人、專任農耕以外之職業者及在學之學生(夜間部學生不在此限),皆不得申請自耕能力證明書,致影響實質上具有自任耕作能力者收回耕地之權利,對出租人財產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以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上開注意事項之規定,應不予適用。本院釋字第三四七號解釋相關部分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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