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法律檢討

實名防狼師?新聞網頁 https://udn.com/news/story/11093/244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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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與未成年為性交行為之相關規定

(國考常比較刑法第221條和第227條之用法和實務學說的見解)
刑法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罪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5 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26 條 (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26-1 條 (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27 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27-1 條 (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28 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29 條 (詐術性交罪)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39 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意即通姦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就叫「通姦」也稱做「和姦」。

   簡單來說,刑法第227條只規範「雙方合意」的情形,若當事人跟未滿16歲的人性交,即使對方同意,也是犯法的;另意指滿16歲芝當事人「雙方合意」的情形即無罪,而強制性交罪規定在刑法第221條。

   現行的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各項條文原本就有種種缺陷,必須透過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所有條文整體性的修法來解決,而非單一條文的修法。在許多案例中,可能因為雙方皆未滿16歲,造成兩人互為加害人和被害人,互相提起告訴,兩敗俱傷。又因為傳統價值觀的影響,將男孩貼上犯罪者的標籤,女孩則成為了受害者,不但僵化了社會對男女關係的性別刻板印象,亦導致兩名未成年人與其家人關係惡化,並造成極大的情感傷害,讓未成年人因為兩情相悅發生的性行為而成為罪犯。

   將「未成年人」觸犯第227條的第三、四項除罪化,即18歲以下者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發生合意性行為,不該以刑法處罰,而應導入教育、社政資源,健全情感教育之教導與危險性行為之預防。另於近來重大新聞案件所探討重點不是狼師實名制(模糊焦點),立法委員應關心真正的法條修正(通姦除罪化等)為何當初被性侵受害者之家屬需要談和解?(而不是告到底)因為受害者可能已經觸法(通姦罪),對於未成年人思慮不周、心智尚未成熟,易被他人矇騙而輕易為性行為之保護,除了父母和社會教育的預防以外,尚且需要把舊法重新檢討改進才能有效杜絕憾事再發生。

   最後通姦罪除罪化在現行狼師案就體現出重要性,且實務上許多元配狀告小三,要的並不是錢,而是讓對方「背前科」、「上法院」。通姦罪的立法法意,原是為了保護婚姻的忠貞,但「感情沒了就是沒了」,夫妻感情不會因為刑罰而回復,何況私人感情與公共利益毫無關係,確實不需要公權力以刑罰介入,其衍生的財產等問題,只要透過民事求償就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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